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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子的发现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向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涉及到“电子存储信息”施行2006年12月1日电子发现的修订。 这些修订包括修改和补充,以规则第16,26,33,34,37和45,随着表35。

全套的电子发现的修订说明,与陪同咨询委员会,是在现有普雷斯顿盖茨 关于材料的修改,就是可以用美国法院的联邦法规草案的网站

电子发现的公民权利规则,其中第一个建议就以“电子信息存储在1996年”电子发现的问题咨询委员会的起源修正案。 咨询委员会发起的关于“电子存储信息”2000年电子发现在紧张工作。 咨询委员会审议了观点,选择过多,并建议在决定是否修改专门针对电子发现是必要的,如果是这样,什么样的语言应该修订。

2004年8月,委员会发表了其提出的修正案。 公众评论期之后 - 在此期间,250多个个人和组织提供反馈 - 咨询委员会提出了几项额外的修改,在该最终由司法会议和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修订最终方案产生。

有关修订包括5个相关领域,这在下面将详细描述:

(一)确定发现的材料;
(二)尽早注意电子发现的有关问题,包括生产方式;
(三)发现了电子储存的来源,是不能合理地获得信息;
(四)为主张的特权或生产后产品保护工作要求的程序;及
(五)“安全港”限制根据第37条关于制裁的电子存储作为计算机系统的日常运作造成信息丢失。

此外,为第45条修正案,对应于规则26-37提议的变更。

1。 材料的定义可侦测

修正案采用短语“电子存储信息”第26条(1)(1),33和34,承认电子存储信息被发现。 这一庞大的短语是指包括任何的信息,可以以电子方式储存的类型。 其目的是要广泛,足以涵盖计算机为基础的信息目前所有类型,以及灵活,足以涵盖未来的变化和科技发展。

2。 尽早注意电子发现问题

修正案的若干要求,以解决双方在早期发现电子存储信息的过程,认识到这些早期的关注是至关重要的,以便控制的范围和电子发现的费用,并避免被发现的纠纷。 第26条(1)(1)(乙)增加了电子存储信息的项目清单,并在党的最初披露内。 第16条(b)(5)增加了对公开或电子存储为可能适宜在法院的调度命令,包括项目信息发现的规定。 第26条(六)扩大了,必须作为会面商讨过程中讨论的问题清单,并包括一项规定,即双方制定一个计划,发现,解决问题有关的电子储存信息的发现 - 包括表格,或其中将生产形式。 这还需要各方讨论的任何问题发现的有关资料的保存,并解决有关的问题或工作的特权产品保护申请。

3。 格式制作

对第34条(修订二)解决了生产的电子存储信息的格式,并允许请求方指定的表格或表格中,它要产生电子存储信息。 该规则并没有规定请求方选择的生产形式,但是,由于一当事国不得有偏爱或可能不知道什么形式的生产保持党uses电子存储的信息。 该规则还提供了一个解决关于该纠纷框架的生产形式,在该事件的响应党反对该请求的格式(第)。 最后,该规则规定,如果请求不指定生产形式,或者如果响应党反对要求表格(s)中,响应党要通知的形式,他们打算生产电子请求方存储与生产要么选择材料 - (1)而在这方面的资料,通常保持表格,或(2)在合理的可用的形式。

4。 电子存储信息的来源不属于合理可

经修正后的第26条(二)(2)创建一个电子存储的信息生产的两个层次的办法,使之间的区别,这是合理的访问,并认为这是不是。 根据新规则,响应党无须出示电子存储的来源,它标识为不能合理地获得信息,因为一些不适当的负担或费用。 如果请求国的行动,迫使这些资料的发现,响应党必须证明该信息是不能合理使用,因为一些不适当的负担或费用。 一旦作出显示,法庭可以命令只发现好的原因,但以目前的第26条(b)的规定(二)(一),(二),(三)。 *

这两个层次的系统旨在提供一个均衡的,公平的办法来解决问题的独特电子存储的信息,一般用一地点的不同可访问位于各种介绍 - 极力偏袒从more easily accessible sources在可能的相关信息production 。 这一规定在收到公众意见期间非常关注,咨询委员会向双方拟议的规则和附带的说明,以解决重大的变化表示关注,并平衡双方请求和响应各方的利益。 应诉方收到被迫挖掘难以访问来源,保护那里获取信息或确定响应内容不能存在,而不会产生很大的负担或成本实现。 从认识的来源响应党无意搜索请求方的利益,并已获得这一信息的方法,如果它确实是必要的。

5。 主张索赔的特权或生产后产品保护工作

对第26条(加二)(5)规定了一项程序,一个谁也无意中产生审判准备材料或特权的信息仍然可以断言,作为该材料的保护请求的当事人。 该规则规定,一旦党寻求建立工作产品的特权或索赔要求通知当事人,并接受它的理由,接收方必须返回,封存,销毁或指定的信息。 该委员会注意该规则明确指出,不处理的特权或保护是否是由生产放弃,而只是禁止使用或披露的信息接收方,并要求生产保持党的信息,直到索赔是解决。

6。 “安全港”

期间的第37条关于集中在电子发现修订的公众评论期间收到的评论多数(六)安全港规定。 本规则规定,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下,法院不得对当事人未能提供电子存储信息作为一种常规,有诚意的一个电子信息系统操作的结果失去了制裁。 它响应了人们日常的修改,覆盖和删除信息的出席电子信息系统的正常使用。

咨询委员会注意到,“电子信息系统的日常作业”是指在这种系统一般设计和编程,以满足党的技术和业务需求,包括改建和信息,往往需要地方没有覆盖的方法该运营商的具体方向或意识。 该委员会还指出,这种功能是“必不可少的电子信息系统操作”,而没有“硬拷贝文件的直接对应。”

对第37条(保护六)只适用于资料遗失由于信息系统的日常运作,只有这样的行动,真诚的。 该委员会注意论述,大意是一个保护义务的存在可能在决定是否采取行动,真诚为,并明确告诫:“一当事国无法利用信息系统的日常运作,以逃避没有发现义务防止存储的信息,这是需要保留的破坏。“

*在等候的规则,这些规定分别位于第26条第(二)(2)(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