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子的发现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向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有关电子发现的“电子存储信息”生效于2006年12月1日修订。 修订项目包括修改和第16,26,33,34,37增加,和45,以及表35。
电子商务的全套发现的修订与所附的咨询委员会注意到,可在普盖茨 。 关于修订材料可在美国法院的联邦规则制定的网站 。
电子发现的公民权利与规则,首先是表示对电子发现的“电子存储信息的问题在1996年”咨询委员会的起源修正案。 咨询委员会发起了电子发现的“电子存储信息的深入细致的工作”在2000年。 咨询委员会审议了观点,替代过多,和建议,决定是否修改专门针对电子发现是必要的,如果是的话,修正案的措词应当。
2004年8月,该委员会发表的修订建议。 随着公众评议期 - 其中包括超过250名个人和组织提供的反馈意见 - 咨询委员会提出了一些额外的修改,在该最终被司法会议和美国最高法院核准的最终方案修订结果。
有关修订包括五个相关领域,这在下面详细说明:
(一发现的材料)的定义;
(二)及早注意的问题,有关电子的发现,包括生产方式;
(三)发现了电子存储的资料来源,不能合理地获得信息;
(四)程序的特权主张索赔或工作后,生产的产品保护;和
(五)“安全港”限制根据第37条的电子存储作为计算机系统的日常运作造成信息丢失的制裁。
此外,为第45条修正案,对应于规则26-37提议的变更。
1。 材料的定义可发现
修正案采用短语“电子存储信息”第26(1)(1),33,34,承认,电子存储信息被发现。 膨胀短语是为了包括任何类型的信息可以以电子方式储存。 其目的是广泛,涵盖目前所有类型的计算机为基础的信息,灵活,足以涵盖未来的变化和科技发展。
2。 尽早注意电子发现问题
修正案的若干规定各方解决电子存储的信息早在发现过程中,认识到这种早期的关注是至关重要的,以便控制的范围和电子发现的费用,并避免被发现纠纷。 第26(1)(1)(b)将电子存储信息的项目清单将在一缔约国的初次披露包括在内。 第16条(b)(5)增加了对披露或电子存储作为一个可能适当地在法院的调度命令,包括项目信息发现的规定。 第26条(六)扩大了,必须作为满足并授予过程的一部分,讨论的问题清单,并包含一个各方须制定一个计划,发现,解决有关的问题进行电子存储信息的发现 - 包括形式或其中将生产形式。 它还要求各方讨论任何有关的问题的发现的保存资料,并处理有关的问题的特权主张或产品的保护工作。
3。 格式生产
对第34条修正案(二)解决了电子存储信息的生产方式,并允许请求方指定的表格或形式,它希望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生产。 该规则不要求请求方选择的生产方式,但是,因为当事人可能没有偏好,也可能不知道什么形式的生产方用来维持其电子存储信息。 该规则还规定了解决以上的生产形式争端的框架,如果该方当事人请求的对象格式(拧)。 最后,该规则规定,如果请求不指定生产形式,或者如果应诉方所要求的对象形式(s)中,应诉方必须通知的形式,他们打算生产电子请求方存储材料 - 与生产的选择是(1)而在这方面的信息通常保留形式,或(2合理使用的形式)。
4。 电子存储信息的来源不属于合理可
经修正后的第26条(二)(2)创建一个两级的方法来生产电子存储信息,使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是比较易于使用,而哪些不是。 根据新规则,响应党无须出示电子存储信息的来源,它确定为不能合理,因为一些不适当的负担或费用访问。 如果请求方举动迫使这些资料发现,应诉方必须证明该信息是不能合理,因为一些不适当的负担或费用访问。 一旦表明了这一点,法庭可以命令只为好的因由发现,但以目前的第26条的规定(二)(2)(一),(二),(三)。 *
这两层架构的目的是提供一个均衡的,公平的办法来解决问题,唯一的电子存储的资料往往是在一个不同获取不同的地点位于介绍 - 极力偏袒,从更容易获得在可能的来源的相关信息生产。 这一规定在收到公众评议期的极大关注,咨询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修改,同时建议规则和附带的说明,以解决表示关注,并平衡两请求和响应各方的利益。 应诉方接收的保护,被迫挖掘难以访问来源,其中检索信息或确定反应的内容存在不能,而不会产生很大的负担和成本实现。 从认识的来源方当事人不打算搜索请求方利益,有一个获得此如果是真正的必要信息的方法。
5。 生产后断言索赔特权或产品保护工作
对第26条增补(二)(5)规定了通过一个党谁不经意的产生审判准备的材料或保密资料仍然可以主张的保护要求,以该材料的程序。 该规则规定,一旦党谋求建立一个特权或工作成果的通知要求索赔的接收方及它的理由,接收方必须返回查封,扣押,或破坏指定的信息。 委员会注意明确指出,该规则不涉及特权或是否保护由生产豁免,而只是禁止使用或披露的信息接收方,并要求生产保持党的信息,直到要求得到解决。
6。 “安全港”
评注期间收到很多关于电子证据的修正第37条(六)安全港条款的重点公众评议期。 这项规则规定,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法院不得对当事人未能提供电子存储信息,作为常规,良好的电子信息系统,诚信经营而丧失制裁。 它响应了例行的修改,覆盖和信息删除了出席电子信息系统的正常使用。
咨询委员会注意到,“一个电子信息系统”的日常运作,是指在这种系统一般设计和编程,以满足方式党的技术和业务需求,也包括改建和信息覆盖,经常发生不经营者的具体方向或认识。 该委员会还指出,这种特点是“必不可少的电子信息系统操作”,而没有“硬拷贝文件的直接对应。”
第37条的保护(六)只适用于信息的丢失,由于信息系统的日常运作,而且只有当这种行动的诚意了。 委员会讨论了说明,大意是一个保护义务的存在可能在决定是否采取行动,善意的,并明确警告:“一当事国不能利用的信息系统,以逃避义务没有发现日常运作防止销毁储存的信息,这是需要保护。“
*在等候的规则,这些规定分别位于第26条第(二)(2)(丙)。















































